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輝欽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合計淨重為壹點肆肆貳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輝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合計淨重為1.4423公克,詳101年度安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2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10200175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