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蔡惠娟蔡清陽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4,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