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舜
陳曉雯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兼被告陳威舜(下均稱被告陳威舜)與告訴人兼被告陳曉雯(下均稱被告陳曉雯)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同住在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0弄0號2樓
206室之租屋處,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2人於民國108年9月17日20時23分許,在上開租屋處,因故發生爭執,被告陳曉雯竟基於毀損之故意,將被告陳威舜所有之魚缸摔碎,致該魚缸毀損不能使用;而被告陳威舜則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陳曉雯,致陳曉雯受有頭部鈍傷、臉部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曉雯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被告陳威舜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曉雯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被告陳威舜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惟傷害、毀損他人物品罪分別依刑法第287、
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當庭表示不願再互相追究,皆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