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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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立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立銘涉犯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26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9年1月30日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球棒1支,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並為供被告本件傷害犯行所用之物(108年度保管字第1834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26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球棒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考,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