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依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玖伍捌公克,含包裝袋叁紙)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依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年度毒偵字第3587、4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66公克)與106年10月26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135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587、4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被告先後於106年7月19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為警扣案之粉末2包,及於同年10月26日,在臺中市○○區○○路○○○號皇春賓館306號房,為警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驗餘淨重各為0.66公克、0.135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106年度毒偵字第3587號卷第54頁、106年度毒偵字第4930號卷第84頁),均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被告既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587、4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