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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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829號聲請人 仝允斌 相對人 陳秀英 受監護宣告之人 仝允蘭 關係人 朱冰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定仝允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仝允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朱冰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仝允蘭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仝允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仝允蘭之弟弟,仝允蘭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以103年度監宣字第74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即仝允蘭之母陳秀英為監護人。因相對人已年逾70歲,行動不便且近日出現失智症、第2型糖尿病、高血壓及雙眼白內障等病徵,體力及精神狀態各方面均不足以照顧仝允蘭。爰依法聲請改定聲請人為仝允蘭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即聲請人配偶朱冰茹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參照同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宣告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仝允蘭的弟弟,係四親等內之親屬,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又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03年度監宣字第746號民事裁定、聲請改定監護權約定同意書、相對人之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3年度監宣字第746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依職權囑託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進行訪視,其訪視後,認:聲請人為仝允蘭弟弟,朱冰茹為聲請人配偶。仝允蘭現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殘障教養院接受機構式照顧,由機構照顧服務人員提供仝允蘭日常生活照顧、就醫服藥及陪同參與機構活動;聲請人主責處理照顧仝允蘭的個人事務、負責保管仝允蘭之存摺及使用相對人存款支付仝允蘭尿布費用;聲請人、相對人及朱冰茹皆會不定期到機構關懷探視仝允蘭。經訪視,聲請人具擔任監護人意願,朱冰茹亦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而相對人已逾70歲,並患有慢性疾病致身體狀況不佳,已無體力和精神處理仝允蘭之事務;綜合評估,仝允蘭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朱冰茹、相對人之陳述,未見聲請人和朱冰茹有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以仝允蘭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年11月12日函附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三)本院參考上開調查訪視報告之意見,並審酌相對人為36年生,現年事已高,其並到庭陳稱因罹患多種疾病,已無力負荷照顧仝允蘭的責任,同意改由聲請人擔任仝允蘭之監護人等語,認相對人確因年邁多病,而有不適任仝允蘭監護人之情事,自有為仝允蘭改定監護人之必要。考量仝允蘭無配偶及子女,聲請人為仝允蘭之弟,過往會不定時陪同相對人至機構探視仝允蘭,並會協助相對人處理仝允蘭之事務,且有穩定居住所、工作收入及時間,願意主責處理仝允蘭個人事務,故若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可提供仝允蘭良好之照顧與保護,誠屬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仝允蘭之監護人。另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關係人朱冰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關係人為仝允蘭弟媳,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前揭訪視報告在卷可稽,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朱冰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仝允蘭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對於仝允蘭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