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8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740,000元②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2年7月9日起至122年7月9日止②94年11月16日起至144年1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①92年7月17日②92年7月17日③9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50,000元②100,000元③26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2年7月17日②112年7月17日③97年6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6月17日②97年7月17日③97年6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83,523元②82,645元③182,5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2件、本票影本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財政部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429│建│526.00│10000分之52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6│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6層樓房│72│72│平│鋼筋│7.│平│全│││28│埔園里中山路│康市永康│鋼筋混凝│.1│.1│方│混凝│92│方│││││158巷50號之1│段1429地│土造│1│1│公│土造││公│││││5│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561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