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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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謢人 姜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598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偵查中起即坦承犯行不諱,且供出毒品來源,足認聲請人有悔悟之心,因聲請人罹有狹心症,非保外就醫無法治療,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即聲請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就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罪嫌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月20日起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自收容起,血壓呈現動性不穩定狀況,合併不頻脈,於97年3月間有暈眩及虛脫狀態,目前以心血管疾患作症狀治療,建議仍須作進一步檢查確診。被告目前於所內慢性病門診追蹤治療,其身體狀況穩定,無特殊主訴,若有特殊狀況,再作進一步檢查治療等情,有臺灣士林看守所97年
6月27日士所衛字第0976100316號函在卷可憑,是被告雖有心血管疾病,惟依臺灣士林看守所現有之醫療設備仍能提供妥適之治療,而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