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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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就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
4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上午
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書記官廖貞音通譯楊雲茹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並已當庭交付原告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廖貞音審判長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