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53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奕嫺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和天線寶寶學英文」共陸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二、扣案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6片,為被告犯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後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