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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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阿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禠奪公權4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於民國108年7月15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7年7月11日,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犯偽證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
109年7月2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75條之1採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並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是以,法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偶發犯、初犯或惡性輕微之被告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為審認之標準。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選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禠奪公權4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於108年7月15日確定在案;另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7年
7月11日,基於偽證之犯意,在苗檢第3偵查庭、於108年11月13日承前犯意,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刑事第15法庭,經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詰問時,故意另犯偽證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
3號判決盼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9年7月2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兩案本屬同一件事件之延續,其
犯罪之類型雖不同,然前案在破壞選舉之公平與公正,後案在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所侵害者均為國家法益則無不同。且受刑人對於向有投票權之人即 吳瓊燃 交付賄款,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並委請吳瓊燃代為轉交賄款予其戶內之其他有投票權之家屬,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前案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但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時,竟無視於證人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有無交付賄款乙節,於107年11月19日,在苗檢第3偵查庭,就吳瓊燃涉嫌投票受賄罪案件偵查時,具結後虛偽證述略以:我未曾拿賄選金給吳瓊燃,也沒有親自或叫別人拿給吳瓊燃云云;復於108年11月13日,在中高分院刑事第15法庭,就吳瓊燃被訴投票受賄罪案件審理時,承前偽證犯意,接續於具結後虛偽證述:我與吳瓊燃父親是世交,前揭時、地前往吳瓊燃住處,交付3000元拜託吳瓊燃幫忙捐到紫竹堂做慈善,並非買票賄款云云,明顯翻異前詞,妨礙司法審判之正確性侵害國家法益、徒增司法資源浪費。而受刑人於107年11月19日,在苗檢第3偵查庭為後案之偽證犯行,固於前案判決確定前,此時其尚不知前案將受緩刑之宣告,然其卻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已知悉前案受有緩刑宣告,仍承前偽證犯意,於10
8年11月13日,在中高分院刑事第15法庭,接續為後案之偽證犯行,顯然受刑人並未因前案給予緩刑而知所警惕。足稽受刑人對於前案關於自己犯行部分,坦承全部犯行,只為求處輕判,換取緩刑之宣告,難謂其已坦認自己犯行,確有自新悔改之意,且其後之偽證犯行,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亦非輕微。是以,衡諸前後兩案所侵害之法益、違反法規範情節之重大程度、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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