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安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安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下午3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現改制為頭份市○○○路○○號3樓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贅載刑法第40條第3項,應予更正)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既均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即無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梁安輝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又另案被告 李美雲 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罪刑,另就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物,則認均係被告所有,復無證據可資證明與該案相關,而均不予宣告沒收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復經本院職權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6
28公克,驗餘淨重0.1582公克),係經警方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3支內取出,並以夾鏈袋盛裝而來,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業據被告、另案被告李美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毒偵38卷第25頁、27頁反面、31至32、33頁反面、79頁及其反面,毒偵39卷第20至22、23頁反面、27頁及其反面、29頁反面),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2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40200074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38卷第40、8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3支,衡諸本案被告自白、前揭警方取出海洛因之過程,以及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等情,堪認上開注射針筒內確仍殘留有海洛因成分無誤,則上開注射針筒3支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已使用注射針筒20支,均未經鑑
驗證明其內確含有或殘留毒品成分,尚難逕認上開物品係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卷內事證,復無其他證據足認上開注射針筒20支係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說明│├──┼─────┼─────┼────────────────┤│1│第一級毒品│1包(含包│檢品編號:B0000000│││海洛因│裝袋1只)│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162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58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2│注射針筒│3支│經警取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以夾│││││鏈袋盛裝(即編號1所示之物)│├──┼─────┼─────┼────────────────┤│3│注射針筒│20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