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債務人 陳彩玉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附表:
一、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應陳報其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五、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新臺幣(下同)3,500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
證明、「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㈡水電瓦斯費8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
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即106年6月至106年12月之單據)及列表說明。
㈢電話費500元:請提出購買、儲值電話門號易付卡之實際支出單據及證明文件。
㈣交通費1,0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
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另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未載明聲請人有任何財產,惟聲請人卻必須每月支出「普通重型機車」之交通費,請說明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於何人?另說明聲請人使用該機車之情形為何?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該輛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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