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5號聲請人 莊宗憲 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是否有誤?(事實及理由所載金額與聲請事項所載金額不一致)
二、相對人林柏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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