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號聲請人 王信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新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請載明年、月、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相對人黃新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