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
上訴人 何長燦
何長謀 被上訴人嘉義縣竹崎鄉農會
設法定代理人 林有福 住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竹崎鄉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