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一號
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