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5月23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順泉發食品廠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98年5月15日│200,000元│AA一0二九八四││││司││││六││││ 李文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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