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乙○○○(已歿)原住臺北市○○街○○號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檢具聲明承受訴訟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承受訴訟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黎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