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64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現金卡使用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三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本院98司執字第
36291號通知書、現金卡申請書暨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0
98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642號,合計1,012,591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973,121元│98.07.19│年息1.93%│98.08.19(起訴書│逾期在6個月內者,│││││││誤載為97.07.19│以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以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39,470元│97.07.10│年息20%│無│無││││││││││└──┴──────┴─────┴──────┴────────┴─────────┴────┘┌─────────────────────────────────────────┐│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642號(國民現金卡)│├──┬─────┬─────┬──────┬─────┬───────┬─────┤│編號│卡片持有人│欠款金額│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約定手續費│最後計息日│├──┼─────┼─────┼──────┼─────┼───────┼─────┤│001│乙○○│39,470元│借款利率依18│無│每動用1筆借款│97年7月10│││││.25%按日計││,須繳納100元│日│││││算利息,自借││。││││││動用日起,以││││││││1個月為還款││││││││周期,並以次││││││││月相當日為還││││││││款日。於還款││││││││日前應繳足每││││││││期應繳金額。││││││││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即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率20%給││││││││付延滯利息。││││└──┴─────┴─────┴──────┴─────┴───────┴─────┘┌──────────────────────────────────────────────────┐│附表三:98年度訴字第1642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乙○○│無│1,100,000│95.06.19~│自95年6月19日│本金自到期日起,│98.07.19│││││元│105.06.19│起至96年6月18│利息自應繳息日起│││││││,如1期不│日止,按本行公│,逾期清償在6個│││││││履行或擔保│告之均利型指數│月以內部分,左開│││││││物被查封或│利率加碼年利率│利率10%,逾期清│││││││擔保物滅失│0.63%浮動息;│在6個月以上,其│││││││、價值減少│另自96年6月19│超過6個月之部分│││││││或不敷擔保│日至97年6月18│,按左開利率20%│││││││債權時,即│日止,按本行公│計算。│││││││喪失期限利│告之均利型指數││││││││益,全部債│利率加碼年利率││││││││務視為到期│0.83%浮動計;│││││││││自97年6月19日│││││││││起,按本行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1.28%浮│││││││││動計息貸款存續│││││││││期間利率隨本行│││││││││均利型指數利率│││││││││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