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 被上訴人 歐幸子
聶韻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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