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鄭進富 (即 鄭秋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下稱系爭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下稱公示催告案),並於民國107年1月2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聲請,須係聲請當時為證券之權利人始得聲請,如聲請當時原權利人已死亡,應由全體繼承人列名聲請,始為適法。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再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證券,雖經本院於公示催告案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23日將之登載於新聞紙。惟依聲請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所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7日中信銀代理字第10629121
7號函所示,系爭證券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鄭秋蘭所有,鄭秋蘭於102年3月28日過世後,應以其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始為適法。聲請人就此雖於公示催告案中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主張系爭證券業經鄭秋蘭全體繼承人協議分歸予聲請人云云。然查,為繼承人之一之 鄭湘瑩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34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另一繼承人 鄭進丁 為其監護人,有鄭湘瑩之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1月15日高少家 美家雲 99監宣341字第1070001181號函附於公示催告案卷可稽,而鄭進丁代鄭湘瑩簽署系爭協議書,將系爭證券全部分配予聲請人,顯係處分鄭湘瑩原共有之系爭證券,且非為鄭湘瑩之利益所為,依首開說明,系爭協議書因違反強制規定而自始無效。從而,聲請人以自己名義為公示催告案之聲請,與法相悖,不生公示催告效力,系爭證券既未經合法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九八三九─三││1│681││└──┴───────────┴──────────────┴───┴───┴───┴───┘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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