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富國選任辯護人簡銘萱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
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惟其所犯有證人即告訴人0000甲000000、證人 梁美惠 、 許金麗 之證述及卷內相關書、物證可佐,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其逃匿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可能性甚高,且被告自承曾經恐嚇被害人要她不准報警,亦有勾串、騷擾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爰自民國107年4月1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年7月4日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涉犯強盜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多所反覆,況被告於前次訊問程序時亦自陳當時確實有恐嚇被害人不要報警乙節,可預期被告逃匿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證人0000甲000000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一再證稱:被告有對她說「我有很多兄弟在樓下等妳,一個月要跟妳收5,000元保護費」等恐嚇言語,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騷擾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因此,本院衡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重大,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7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雖辯稱:其有憂鬱症、躁鬱症,在監所內的藥物跟榮總的要不一樣,希望可以出所云云,惟審酌被告於羈押中仍可在桃園看守所內接受妥善治療,甚亦可由桃園看守所人員戒護就醫,被告所述上開病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不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聲請停止羈押,尚無足採。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