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四號
抗告人乙○○
丙○○○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甲○○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一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至十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但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以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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