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陳威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財產狀況說明書:
⒈聲請人應將其所有之財產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
有無設定負擔諸情形)與所在地詳細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⒉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①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④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影本代之)。
㈡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應說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情(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並提出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債務人清冊:
聲請人應說明各該債務之清償期、有無擔保或利息之約定等情,並提出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