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保証責任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何清田 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陳金圍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