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雅娟邱健城 二人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8,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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