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興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101年度聲沒字第24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零點壹參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興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0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約0.1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被告蘇興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惟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
1小包(檢驗前淨重0.131公克,檢驗後淨重0.122公克),先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以聯華科技公司試劑檢驗盒(海洛因)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復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呈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見南市警六刑字第1001302141號卷第10頁、第1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卷第6頁),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其外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海洛因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17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至鑑驗耗用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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