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6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於民國99年
2月1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4月15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4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7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星展商業銀│000000000000│50,000元│99年4月1日│DB0000000│││││行五福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