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42號原告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以虹 律師
曹孟哲 律師被告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鎮 訴訟代理人 凃銘緯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郭銘濬 律師 陳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前已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