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賴建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