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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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10號上訴人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美娟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