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95號上訴人 林氏恆 被上訴人 蘇穀祥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伸
黃勛庭 蔡宜 興複代理人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院位於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區域內而採取調整居家辦公措施分流到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0年6月8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溫祖明
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