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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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羅春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春輝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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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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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有記│
││事最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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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不動│
││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
││金額等;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依起訴當時交易價│
││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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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當事人欄位及聲明欄均記載全體相對人(全體被告│
││)之完整姓名之更正書狀及自行將更正書狀繕本送達對│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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