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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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61號原告 王昭嵐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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