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諄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如
李台佳 李科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