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孟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孟潔於民國91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9,91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