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曾美足
王朝燦 王朝加 王朝良 王怡雯 原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朝鴻 被告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