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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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540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瑋

被告 林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5元,及其中新臺幣11,938元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6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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