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司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105號

聲請人 郭惠敏

郭映亞

劉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靜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本件相對人住所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惟聲請人主張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本院有管轄權,聲請人應先釋明「侵權行為」內容,並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查證。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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