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8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陳錦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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