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8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陳錦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