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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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呂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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