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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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良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寧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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