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65號

原告 朱柏憲

被告 呂誠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9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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