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 劉慶得
劉俊宏 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法定代理人李清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33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190元(計算方式為:系爭六筆土地共10629平方公尺,扣除空地210平方公尺、臺中市○○區○○路○號80平方公尺後,上訴人共占用面積為10339平方公尺,系爭六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10元,臺中市○○區○○路○號於起訴狀內已陳報殘值為20萬元,故210×10339+200,000=2,371,1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