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韋豪選任辯護人黃勃叡律師
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許芳瑜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