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7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平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清平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直至為警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4年3月24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經認定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而於104年2月25日宣判處以有期徒刑7月在案,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4月
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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