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成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成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成毅因如附表所示4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雖在上開法律修正施行之前,但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有關此部分規定並未修正,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凃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09.10-101.09.16│101.09.21-101.09.24│102.01.23-102.01.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286、21401、2265│第20286、21401、2265│第2819號│││2號│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9號│102年度訴字第239號│102年度訴字第11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20│102.06.20│103.05.1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9號│102年度訴字第239號│102年度訴字第11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9.12│102.09.12│103.06.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定刑有期徒刑4年2月)│第10662號│第12711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662號(本署103年│││││執更字第38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凃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102.07.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81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8.11│││├─┼──────┼──────────┼──────────┼──────────┤│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38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200號│││││刑期屆滿日117年8月2│││││日(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