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桂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桂祥謝桂寧 因110年度訴字第2296號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捌萬捌仟 參佰 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貳佰參拾 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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