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良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6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游曉婷